【7.21暴動案】控方開案提及案發前5天事件 法官質疑與本案關係控方最終刪內容 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2/24 14:50

最後更新: 2021/02/24 18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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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21元朗暴動案今於區域法院續審。(網上圖片)

前年7.21元朗白衣人暴動事件,6名涉案被告否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6罪,今(24日)於區域法院續審。法官葉佐文對於控方昨於開案陳詞所稱,7.21事件與5天前在元朗反修例放映會發生的衝突有關,法官質疑有何關係,控方最終刪除有關內容。法官又斥控方沒有在陳詞中清晰交代,有關50名白衣人與100名黑衣人發生「暴力衝突」的細節,問及「係邊一面打先㗎?」控方最終確認是白衣人先用木棍及藤條襲擊黑衣人。

案件今續審,法庭在開庭前已安置好屏風遮擋證人台,記者席及旁庭人士均無法直接看到證人座位。甫開庭,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,庭上防疫用的透明膠板反光,或有人會透過膠板看到證人容貌,建議再加以遮擋。惟法官葉佐文表示,證人可以戴帽及戴口罩作供,故毋須加以遮擋,辯方不反對做法。

就控方昨呈上的開案陳詞內容,法官引述當中的第1及2段,內容提及案發前5天,即2019年7月16日,有反修例示威者在元朗舉行放映會,期間與持相反意見人士發生衝突;當晚有人呼籲集會以抗議放映會遭滋擾,另有人呼籲保衛元朗家園。法官質問,7月16日發生的事與本案有何關係?控方解釋,7.21事件由16日的事引起。

法官續追問「點樣引起?唔通有人喺屯門跳社交舞,或者舉行粵曲晚會,又寫埋出嚟,點解又唔寫15日同17日發生嘅事?」法官又嘗試了解,「控方意思係咪16日有人呼籲,引致到7.21的暴動?」控方確認是引致。

法官又明言「但你冇寫喎」,並質問當中有何關聯,又稱區域法院將要處理「百幾單案」,並已經排期至4年後。控方最終指沒有資料顯示,涉案被告在16日事件中有角色,並同意刪除以上說法,即開案陳詞首兩段。

法官續指,對陳詞第7段、8段及14段多處均有疑問,當中提及7.21當晚有50名白衣人與100名黑衣人發生口頭爭執,並「發生暴力衝突」。法官問及「暴力衝突」是否指雙方對打,又問「係邊一面打先㗎?」控方澄清,是白衣人先用木棍及藤條襲擊黑衣人,白衣人再以滅火筒噴霧及以消防喉射水還擊。惟法官追問,黑衣人是否無法抵抗白衣人襲擊。控方回應指白衣人「打下停下」,黑衣人則繼續聚集。

法官驚訝表示「原來『發生暴力衝突』係發生咁多嘢」,要求控方在陳詞中補充該些詳情。法官又問,至於暴力衝突後,「衝突正酣之際」的衝突是指甚麼,「中間唔知佢點打,用氣功吖定對掌,然後打一輪之後先會『正酣』,你好似剪咗片咁喎」。控方表示願意作出修改,指當中的衝突是指下一句所提及的襲擊,而非隱瞞了中間的衝突。

控方又增補14段中內容,指白衣人在英龍圍與黑衣人有「暴力衝突」,即是被告鄧懷琛、吳偉南及其他白衣人使用木棍襲擊,又向黑衣人掟雪糕筒及雨傘,雙方再用拳頭互相襲擊。

另外,控方申請將被告被捕後在警署羈押時拍攝的照片作呈堂證物。惟第5被告鄧懷琛及第8被告蔡立基的代表大律師反對申請,包括兩人各3張於拘捕程序系統(APS)下拍攝的照片,以及蔡立基另外32張被拍到容貌及姿勢的相片。辯方表示,被告拍照時不知道照片用途,即使知道是作調查用途,亦不會預料到會被呈堂作檢控,而且蔡立基是唯一一名被要求拍姿勢及表情照片的被告,屬於不公。

法官聽取陳詞後指,被告被捕後理應知道拍照是作調查用,卻認為調查後不會用作檢控用途屬於不合邏輯。最終鄧懷琛的律師撤回申請,法官另裁定蔡的照片可作呈堂證物。審訊明(25日)早續,將會開始傳召證人作供。

6名被告為王志榮(55歲;運輸工人)、黃英傑(49歲;電工)、鄧懷琛(61歲;商人)、吳偉南(58歲;貨車司機)、鄧英斌(61歲;退休)及蔡立基(40歲;機械技工),他們否認暴動、有意圖傷害他人及串謀有意圖傷害他人等6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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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